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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的债务仍由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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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也是如此,主要表现为: 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 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 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分居期间离婚债务一般不分割。而要区分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再确定清偿人。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在夫妻离婚时,个人债务还是由欠债的一方来承担。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离婚的时候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协商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2、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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