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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另一方婚前财产可否直接起诉返还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日...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否则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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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财产的定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日前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它不因结婚时间长短而变为共同财产,非所有权人的另一方不得侵犯。《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对方婚前财产,能否要求返还《婚姻法》虽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婚前财产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一般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婚姻关系解除时,婚前财产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的婚前财产所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所得,当然返还的财产必须是实施侵权行为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的婚前财产所得的利益归自身所有,另一方可以不请求离婚,直接起诉要求返还所得。
夫妻一方赠与共同财产,法律上是可以追回的。 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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