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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得到“独生子女关荣证”的家庭,能领4种国家补贴。 补贴一:其子女从出生到16岁,每年每月都有(2010年前男5/月,女6元/月保健费补贴...
获得独生子女关荣证的家庭可以获得4种国家补贴。补助金1:其子女从出生到16岁,每年每月(2010年前男性5)/月,女性6元/月保健费补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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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贴 对于城镇居民来说,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领取到一定的奖励补贴,当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当地的现实实际情况考虑。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补贴 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来说,年满60周岁的,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可以拿到一份补贴和相应的奖励。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成年,夫妻可以从各自所在单位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相应的奖励费。具体的奖励费用是夫妻两人每人每月5元,算下来一共可以累积得到2160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奖励是每月发放,不可以一次性领取。受一些单位制度等因素的限制,具体的发放形式各有不同。四、退休补助费 1.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以及事业单位职工的,在退休时,将会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2.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父母在退休时,单位将发放一份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标准以当地去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
独生子女证政策如下: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六条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应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给予适当照顾。本条规定的优先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七条在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逐步建立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女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编辑本段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四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的特点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和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四十三条公民生育应当接受孕产期保健指导,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绝育措施或者长效避孕措施,禁止生育。第四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四十五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认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工伤对待;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由所在基层单位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和资助,符合救济条件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第六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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