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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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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综合执法是我国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一种现象。为了解决现实中行政机关权限不清、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处罚和滥施处罚的现象,有的地方将原来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管理权的管理领域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此设立的机构就是综合执法机构,其一般隶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执法机构膨胀、处罚权限不清、滥施处罚等问题。 在我国,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工是以条条”为主,从国务院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对口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授权也具体到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这样立一部法,就多一个执法机构,造成多头执法。例如,从京、沪两地的情况看,北京有79支行政执法队伍,隶属于46个行政部门;上海有202支行政执法队伍,隶属于50个行政部门。随着立法的发展,行政执法队伍还会增加。而且,由于我国的政府机构正处在调整时期,政府对各部门职能的配置不尽合理,加上各职能部门的组织规则不甚健全,职权划分不明确,造成工作中相互扯皮掣肘的现象。如海关和公安、工商对走私行为的查处;工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对非法建筑的查处等等。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职责权限不清,造成有利争着罚、无利都不管以及重复处罚的现象,使行政处罚一方面存在着滥”,另一方面存在着软”的问题。行政处罚的滥”,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的软”又影响了国家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都是行政处罚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合理地合并处罚职权,是解决行政处罚滥”和软”的有效措施,也是机构改革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无权进行教育行政处罚的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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