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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

2022-08-01
近几年来,综合执法是我国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一种现象。为了解决现实中行政机关权限不清、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处罚和滥施处罚的现象,有的地方将原来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管理权的管理领域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此设立的机构就是综合执法机构,其一般隶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执法机构膨胀、处罚权限不清、滥施处罚等问题。 在我国,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工是以条条”为主,从国务院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对口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授权也具体到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这样立一部法,就多一个执法机构,造成多头执法。例如,从京、沪两地的情况看,北京有79支行政执法队伍,隶属于46个行政部门;上海有202支行政执法队伍,隶属于50个行政部门。随着立法的发展,行政执法队伍还会增加。而且,由于我国的政府机构正处在调整时期,政府对各部门职能的配置不尽合理,加上各职能部门的组织规则不甚健全,职权划分不明确,造成工作中相互扯皮掣肘的现象。如海关和公安、工商对走私行为的查处;工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对非法建筑的查处等等。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职责权限不清,造成有利争着罚、无利都不管以及重复处罚的现象,使行政处罚一方面存在着滥”,另一方面存在着软”的问题。行政处罚的滥”,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的软”又影响了国家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都是行政处罚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合理地合并处罚职权,是解决行政处罚滥”和软”的有效措施,也是机构改革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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