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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利用小区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
物业利用小区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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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 如需占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应在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但这部分收入需要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剩余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所谓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包括:公共区域广告收入;社区公共区域停车位收入;利用公共设施、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等收入。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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