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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
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首先是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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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三章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规范网络运行安全,特别强调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和设施。网络运行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则是重中之重,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为此,《网络安全法》强调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负有更多的安全保护义务,并配以国家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评估等法律措施,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第三章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规范网络运行安全,特别强调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和设施。网络运行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则是重中之重,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为此,《网络安全法》强调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负有更多的安全保护义务,并配以国家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评估等法律措施,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网络运营者没有按照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网络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导致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网络运营者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风险或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59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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