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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意见》第二条,严格执行直补政策,确保现金补助落实。 国家政策规定,当前退耕还林补贴政策到期后,中央财政部署资金继续给退耕农户适当的现金补贴。补助期限为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根据我省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共计57个县(以下简称57个民族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原省财政安排用于补贴57个民族县每年每亩退耕地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2006年底前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从2007年开始补助的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开始补助。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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