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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制止、纠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决策事项和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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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人员伤亡并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百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一次死亡不足三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二)一次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不足十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三)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列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三)需向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市属(园区)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被委托的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区、县的范围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本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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