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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指导。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研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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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安全培训且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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