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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
一、罚金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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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 (1)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的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罚金。 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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