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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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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刑法的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从刑法、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的规定以及实际运作来看,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研究存在以下问题: (一)刑法中“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规定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减刑制度规定的减刑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其中,立功和重大立功法律规定明确,比较容易把握。而适用最广泛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则存在不易把握的弊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进行了解释,但作为认定“确有悔改表现”首要要求的“认罪服法”,仍属纯粹的主观思想状态,仍存在不易考察清楚,也无法具体予以量化的问题。(二)现有减刑规定造成执法不统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应当减刑”的情形,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实践中易于操作。而“可以减刑”是授权性规范,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由于认识不同,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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