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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下、地上空间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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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车辆、阻断运营;(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三)攀爬、翻越或者钻越围墙、栏杆、闸机、车辆等;(四)强行上下车;(五)在自动扶梯、出入交通闸口打闹嬉戏;(六)无健康成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车;(七)携带畜禽、宠物等动物进站、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八)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枪支弹药和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进站、乘车;(九)携带轨道交通乘车规则规定的有碍运营服务管理的物品进站、乘车;(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施工;(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施工;(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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