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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权利: 1.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
1.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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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1)阅卷权的3种行为:A.查阅;B.摘抄;C.复制。(2)阅卷的范围:A.审查起诉阶段。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阅卷的范围仅限于2项【律师法规定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①本案的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②本案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B.审判阶段[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阅卷的范围: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律师法规定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a.公诉案件仅限4个内容:①起诉书;②证据目录;③证人名单;④主要证件复印件、照片等。b.自诉案件包括2个方面:①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②公诉转自诉案件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案卷。(3)不能看的两个方面内容:A.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笔录;B.有关其他案件线索的材料。(4)阅卷的收费:A.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B.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 1.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4.在审查起诉时发表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1)会见权;2)阅卷权;3)申请调取证据权;4)调查取证权;5)提出法律意见权等权利。其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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