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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家长不让我探望孩子我该怎么办

2021-12-02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拒绝执行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个人和单位应负责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因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绝执行的一方可能会被法院拘留和罚款。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住在一起的父母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是父母的权利,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离婚对孩子伤害很大,夫妻因为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确实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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