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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以所在地的县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国家法律规定如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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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当全部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或私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资金。简而言之,社会抚养费必须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地方政府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与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种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是中央财政收入,也不是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收入没有相应的支出科目,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也不是一一对应。
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违反《条例》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进行处理。
关于具体如何计算社会抚养费的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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