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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的网贷是有效的,前提是网贷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扣1分: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机动车。扣2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不系安全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时拨打、接听电话的;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论文摘要: 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否认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学界引起的争论入手,在对非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的观点,明确概念,并对现有的争议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介绍分析三个学说(拟制说、实在说、否认说)的各自观点,最后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论点),即法人应具有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 对本文论点是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的论证的。主观方面,对法人的自身特点作了全面的分析,从法人的本质入手,即“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组织体,法人组织的意思是由法人机关实现的”,正是由于这种团体意思与组成人员个人意思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使法人的在遭受侵害时产生意思表示有不顺畅、不自由;客观方面,法人的非财产损害又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构成要件的四方面内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本文则就重点问题--损害结果的是否存在,以及其具体的表现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在论证了法人存在非财产损害赔偿权之后,本文又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认定,在现有观点的基础上,将法人的信用权与商业秘密权纳入非财产损害范围之中,使之更加完善。 最后,对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给出了计算原则。 关键词:法人人格权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侵权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人的主体地位亦日益明显,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法人法律地位的呼声日趋高涨,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却对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否认,在学术界引起颇多争议。本文针对这一焦点,发表浅显的见解。 一、非财产损害赔偿概念: 非财产损害赔偿是针对民法上的财产损害赔偿而言的。损害,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有关的损害;非财产损害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无关的、引起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失的损害。至于两者的法律用语,“财产损害”的用语较为一致,“非财产损害”的用语则有“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多种,如法国民法仅以损害统称之,判决或学说则称“非财产损害”为“精神损害”;德国民法上以“非财产损害”称之,判决或学说有时也称之为“精神损害”。鉴于对非财产损害赔偿理论的探讨应以全部构架为重,而不必过于拘泥于语句,以免因辞害义,再加上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均是以财产损害为相对概念,故“非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二者虽然用词不同,但实际上并无差别,其外延和内涵是一致的,但我们在这里采用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哲学中物质与精神的对立性,是为了使我们在法律上的用语与哲学中的用语予以区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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