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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合理运用商标的方式是什么

2022-05-04
商标权合理运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运用、指示性运用、阐明性运用或平行运用的办法好心运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合理运用越来越被各国和区域所知道并反映在有关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正《商标法》时规则了以下约束:(1)别人以正常办法运用自己的肖像、名字、称号、雅号、艺名、笔名;(2)别人以正常办法表明该产品或效劳或相似产品、效劳的一般称号、产地、出售地、质量、质料、功能、用处、形状、价格等;(3)别人以正常办法对产品或效劳所作的阐明,只需上述情况下的运用是好心的和合理的。我国台湾“商标法”第23条规则,凡以好心且合理运用之办法,表明自己之名字、称号或其产品之称号、形状、质量、功用、产地或其他有关产品自身之阐明,附记一产品上,非作为商标效果者,不受别人商标专用权之效能所拘谨。 事实上,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端,一些涉及商标的区域或全球性国际性条约对商标权合理运用给予了必定。例如,《欧共体商标法令》第6条规则,商标所有人无权阻止第三方在商业中运用自己的称号或许地址,有关品种、质量、数量、价格、原产地等特点的标志,只需上述运用契合工商业实务中的诚笃惯例。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b第2项规则,将并非作为商标,而是有关当事人自己的个人称号的运用,或对与该当事人的产品或许效劳,或地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图形运用,作为合理运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商标法律中若干问题的定见》指出,好心地运用自己的称号或许地址,或许好心地阐明产品或许效劳的性质或许特点,尤其是阐明产品或许效劳的质量、用处、地舆来历、品种、价格及其日期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的上述规则实际上是对这一行政法律定见的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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