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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诉其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的一种措施。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拘传只适用于刑事被追诉人,而传唤还适用于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 第二、刑事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传唤则不具有。 第三、适用法律依据不同。拘传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在刑事程序有需要时进行,而传唤可以《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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