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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
传唤是司法、行政机关通知相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者讯问的一种措施。法院发出传票通知原被告开庭也是一种传唤。相对而言传唤是一种更“温和”的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挠传唤的,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强制传唤当事人到场说明情况。
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的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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