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对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对债权人会议通过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决议规则,立法例上有三类:其一,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如《德国破产法》第9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以绝对多数票作决议。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相对多数票视为足够”。“投票票数以债权款额计算,票数相等时按债权人人数决定”。其二,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如英国破产法要求以人数的多数和债权额的3/4以上为成立条件,但主要适用于通过和解等特殊事项; 日本破产法要求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过半数通过方为可决;但作为例外,在债权额已过半数而人数未过半数因而无法形成决议时,法院可认可决议案的成立(注:其原因主要在于顾及大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可能兼及日本破产实务中债权人会议出席率较低的实际。据介绍,“日本第一次债权人集会时,出席人约占申告债权人人数的10%,以后每开一次其出席人数就急速减少”。其三,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如法国1985年以前的立法。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金额;(2)讨论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改报告的权利(法律第20条)、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53条)、申请终止整改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37条)等。可见,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上有充分的规定,但在行使具体参与权、限制和监督程序方面略显薄弱。例如,在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是否设立常设的破产监督人、是否继续经营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等方面,立法没有给债权人会议表达意志的机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1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