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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未遂可以立案。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不存在聚众斗殴未遂能否立案的问题。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就可以立案。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就是只要实施了这个行为,就是犯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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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斗殴的未遂罪,是不存在未遂形态,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参与斗殴的人员纠集至斗殴地点直至双方两阵对峙准备斗殴等。 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斗殴未成的情形,只能发生在预备阶段,故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因此,聚众斗殴如果尚在预备阶段,应按该罪定罪量刑,但可以按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不存在聚众斗殴未遂能否立案的问题。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就可以立案。 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就是只要实施了这个行为,就是犯罪的既遂。 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聚众斗殴罪有无未遂形态存在较大争议。首先,行为犯与举动犯之争。有人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只要一着手实施犯罪就构成既遂而不存在未遂的问题,但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未遂形态。行为犯与举动犯不同,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举动犯又称即时犯,是指“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举动犯的既遂以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志,而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既遂。有人之所以认为聚众斗殴没有犯罪未遂,是因为对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把握不准,混淆了行为犯与举动犯这两个概念。其次,复行为犯与单一行为犯之争。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包括两个行为(复行为犯):一是纠集众人的行为,二是结伙斗殴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是单一行为犯,如张明楷在《刑法学》一书中就持后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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