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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不得随意转让应收账款。出质人只有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应...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以将质押的应收款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判决质权人直接要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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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是您向银行提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书面申请; 2然后银行会根据您的信用状况、质押财产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价 3若银行确认可以贷款,则双方签订相关信贷合同及对应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4合同订立后,还必须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5然后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 6最后借款人按期还款即可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不得随意转让应收账款。出质人只有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并不当然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尚未届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现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具体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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