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般情况下应属于劳务关系,公司因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职工继续为公司进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雇佣合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
一般情况下应属于劳务关系,公司因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职工继续为公司进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雇佣合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3、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一般情况下应属于劳务关系,公司因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职工继续为公司进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雇佣合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1、已过退休年龄职工继续劳动的,按劳动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2、已过退休年龄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200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项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关系,其协议解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3、认为属于“特殊劳动关系”。2003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退休返聘的,被视为具有特殊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8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3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