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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重心在于对于不动产使用价值的支配,强调的是对物的利用权...
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益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外,还有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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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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