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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
开发商以楼房补偿给被拆迁户,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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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7月1日起: 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产权调换、土地不作价、互不补房款产权调换、土地不作价、互不补房款,指开发商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一种安置形式。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核定。计税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工程成本不包含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成本。需要注意的是,采取该方法核定计税营业额必须符合下列3个条件: 1.开发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立项; 2.开发商必须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 3.开发商必须是无偿地向原居民转让回迁安置房的所有权。
只有四种情况下,收到预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1、转让土地使用权2、销售不动产3、建筑业4、租赁业其他的情况均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时发生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在劳务开始之前就收到款项,如果您提供的是建筑业或者租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售不动产也是)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您提供的是除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外的其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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