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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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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营运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营运设施,保持营运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驾驶员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依法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营运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三)合理安排驾驶员营运时间; (四)按照规定将营运车辆、驾驶员、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数据传送至深圳市政府监管平台; (五)依法保护乘客和驾驶员个人信息; (六)建立乘客评价、投诉处理以及失物查找等制度; (七)依法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营运车辆有关保险以及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八)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与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九)营运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风险提示:经营者未遵守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合理安排驾驶员营运时间,逾期未改正的,按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按每车处五千元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四)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五)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六)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七)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八)不得安排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运营;(九)按照运营协议的约定运营。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二)确定车辆驾驶员并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办理服务监督卡;(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发放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四)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六)不得私自安装、改动、维修计价器和拆卸计价器铅封;(七)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八)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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