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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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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辆以上技术等级二级(GB1834 4)以上的车辆; (二)有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驾驶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四)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要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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