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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擅自赠予第三者的房子可以追回。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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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举个例子,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夫妻一方赠与共同财产如果在某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追回的。通常来说,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中是可以针对财产的分割以及分配进行协商的,关于是否赠与的问题也是可以列入其中的。但是如果该赠与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无过错方发现该赠与与自己的初衷背离的,是可以要求退回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您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一方发现另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未经对方追认,属于侵犯对方财产权,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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