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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有无商品已发运的证件; 3、托收凭证是否填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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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问题行政复议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什么,我有如下建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对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按下述要求进行: (1)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时,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期限届满通知书; (2)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了实质审查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3)逾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经补正仍不合格的,或者实质审查费逾期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4)实质审查请求合格的,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审查员应当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调查内容包括:(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三)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五)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八)征收范围内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价格情况;(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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