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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养孩子的,需要办理领养登记手续。 2、当事人领养孩子后,应当向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民政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审查,看...
请参考我国《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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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养孩子的,需要办理领养登记手续。 2、当事人领养孩子后,应当向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民政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审查,看当事人是否符合领养条件,民政局审查后,认为女方确实符合领养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领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与孩子确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养手续办理过程中计划生育情况应当审核收养人子女数的情况。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书等);2、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证明及身份证明;3、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含养子女)、无生育能力、无传染性疾病及几何健康检查的医院证明;4、收养人的职业、居住地和经济收入的证明; 5、符合居住国(地区)有关领养中国内地小孩规定的证明[例如收养人居住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领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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