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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的怎么办

2022-01-27
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一万元以上的,构成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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