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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例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2、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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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护;(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规则的,分别如下:审判机关取证原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八大种: 1.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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