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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所有权。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为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1)编造引进资金、项...
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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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具有上述情形之 一,相应的量刑标准,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规定是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构成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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