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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
一、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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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近几年来,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了几十起假引资诈骗。此外,许多犯罪分子为了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编造了效益好的投资项目。2、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了支持生产,鼓励出口,增加有限资金的价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应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一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其他短期内产较好的经济合同,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3、利用虚假证明文件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需的担保、存款证明等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重复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汽车、货币、可以随时支付的票据等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文件。5、以其他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种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公司公章,印有诈骗贷款的;以假货币作为抵押贷款的;先借后用欺诈手段拒绝还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有: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重复担保超过抵押品价值; (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生活中,很多人都将诈骗犯罪与借贷纠纷、债务纠纷混淆到了一起,常常因为债务人的躲债行为将其控告到公安机关。但其实一般的借贷纠纷、债务纠纷其实仅仅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此时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自然也就不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那此时就有可能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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