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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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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 (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由主张人承担,产品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原则,即只有主张人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给用户带来人身或财产损害,才能要求产品的销售人员或制造商承担责任。
1、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 2、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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