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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技术上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但是民法典还规定了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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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要聘用劳动者,必须确认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可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一、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因医疗技术过错未能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三)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 规定了三个特殊的免责原因: 1、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如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即使没有抢救,也不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对患者造成损害,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技术上的过错,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规定了三种特别的免责事由: 1、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使没有救活,也不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执行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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