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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只适用于数罪中四种情形:一是数罪都为有期徒刑并罚;二是数罪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之间的并罚;三是数罪为拘役并罚;四是...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应当采取吸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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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可以并罚,只执行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司法实践中做法各不相同,总的来说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并科说”,即将有期徒刑和拘役都予以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此种观点是秉承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将应当判处的刑罚都予以执行,重罪先执行,轻罪后执行;一种是“吸收说”,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实际执行中仅执行有期徒刑即可,拘役不再执行。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并罚可以参照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并罚方式,重罪吸收轻罪,仅执行重罪刑罚。被告人被执行有期徒刑完毕后,拘役即被视为被有期徒刑吸收,不再另行执行;一种是“折算说”,即将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然后再与有期徒刑并罚。该观点认为有期徒刑与拘役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同一案件同一被告人应当仅被执行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为了更方便司法操作,将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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