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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修改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和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非也就是罚款,严重的再判有期徒刑。因此,在进行进出口货物时,绝对不能违反的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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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可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量刑: 1、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外贸管理秩序和国家进出口货物、货物禁止管理规定。主观要件。知道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嫌疑犯是否有走私国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主观故意。主要部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知道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主观故意,可以参照《处理毒品犯罪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中毒品嫌疑人主观知道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的原意,为了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只要知道是走私,主观上是否知道这种货物,货物就可以被国家禁止进出口,认定具有本罪的主观故意要求(对走私对象有错误的认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可以在量刑上表现出不同)。但是,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批准后,可以在特定时期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货物,因此只要逃避税金,就可以根据逃税行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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