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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在本市、、、、、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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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单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离开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件及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流动人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办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宣传教育;(二)查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档案;(三)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与育龄流动人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五)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管理、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六)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建立档案;(七)与企业和事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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