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是法律赋予的,既然是申请人自己的权利,申请人自己就享有处置权,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申请人放弃自己的行政复议申请权的一种方式。申请人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条例也有规定,但限制较为严格。一是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二是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工商局行政复议规定的申请: (一)对以工商总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依法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认为工商总局和工商总局商标局、省级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前款第(三)项所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工商局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是工商局不作为被行政复议是可以向总局申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做出的是最终裁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0人已浏览
1,262人已浏览
580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