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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复议规定

2022-08-18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工商局行政复议规定的申请: (一)对以工商总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依法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认为工商总局和工商总局商标局、省级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前款第(三)项所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工商局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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