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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属于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有...
是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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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缓刑没有实际执行。是一种宣告刑。《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有过失犯罪的人是否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要根据实际的情节来加以分析,并不是每个罪犯的犯罪情节都一样的。
1、合理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合理信赖不等于轻信能够避免)。 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他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他人违法横穿公路被汽车轧死,该汽车司机便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 有的行为存在危险性,但该行为属于社会允许的范围。只要行为遵循了行为规则,都不应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即使最终导致了法益侵害,也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预见到了试验失败可能性、但只要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即使试验失败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3、监督过失 由于业务及其他社会生活上的关系,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行为,在事前要进行教育、指导、指示、指挥,在事中要进行监督,在事后要进行检查;对自己所管理的事项,要确立安全的管理体制。进行这种监督与管理,是监督者的义务或职责。 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者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或者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监督者主观上对该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司法实践,许多具体的玩忽职守罪表现为监督过失;现行刑法事实上也肯定了监督过失(参见刑法分则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因过失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由法院判处有罪。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因疏忽而不可预见,或者可以避免已经预见和轻信,导致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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