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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独立、及时、安全的工作原则。...
在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鉴定人不得停止与申请回避鉴定事项有关的检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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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鉴定项目范围内受理鉴定事项。
《鉴定事项确认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一)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二)鉴定机构全称和受理人姓名;(三)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书编号;(四)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五)鉴定有关案(事)件名称、案件编号;(六)案(事)件情况摘要;(七)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等情况;(八)鉴定要求;(九)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时间以及送检检材和样本等使用、保管、取回事项进行约定,并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分别签字;(十)鉴定文书和相关检材、样本的领取情况,由领取人和鉴定机构经办人分别签字。
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三)遵守鉴定工作原则和鉴定技术规程;(四)按规定妥善保管与鉴定有关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五)依法出庭作证;(六)保守鉴定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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