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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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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3、按照行政确认的对确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具体步骤包括申请、审查和批准。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普通许可。即许可机关不需要特殊条件的一般许可。 2、特许。是指许可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向申请人发放的具有特殊内容的许可。比如自然资源的开发、公共资源的配置等。 3、认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特定技能的认定。 4、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核对,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即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 5、登记。行政机关通过形式审查确定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符合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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