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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登...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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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签订、终止还是变更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项目名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后15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登记备案,申领《房屋租赁证》行为。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 2、城市私房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3]194号 3、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1996年8月9日市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4、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77号 5、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2号令)1995年6月1日实施。
根据您对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哪里办理的问题,为您总结了具体流程,望采纳!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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