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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犯罪案件侦查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发[2013]2号 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
外国人犯罪侦查管辖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如果由外国人常住地公安机关侦查更合适的,可由常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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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管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该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若我国与相关国家无管辖协定,则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上述三种情况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发生的运输工具必须是属于中国国籍;二是发生犯罪时,该中国运输工具必须是在中国领域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1)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被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外国人犯罪侦查管辖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如果由外国人常住地公安机关侦查更合适的,可由常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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