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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社会捐赠、依法收回、收购等多种途径筹集。产权存在争议或...
申请人住房保障的具体方式确定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监督购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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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
政府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二)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总收入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六)通过各种方式的融资;(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八)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政府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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