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人以虚拟人(如死者或虚构人)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注册。被冒名顶替的人在工商登记注册为股东,但也不能被...
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冒名顶替经常涉及到伪证罪以及包庇罪两种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人以虚拟人(如死者或虚构人)的名义出资并以真实人的名义登记公司。被冒名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中登记为股东,但不能认定为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并以他人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补足出资责任或者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在假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者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者构成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先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凭刑事判决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处理。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只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是公司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股权转让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公司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等,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不准确以致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你讲的问题,属于三种法律关系,你与公司的关系?你与隐名股东的关系,隐名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三者之间,公司与隐名股东,不直接发生联系,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责任人是你而不是隐名股东,你和隐名股东之间应当有协议,你可以根据你们的协议,要求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能要求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篇幅所限,毛延亮教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9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343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