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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诈骗的条款是什么,冒名股东诈骗对个人有影响

2021-11-26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人以虚拟人(如死者或虚构人)的名义出资并以真实人的名义登记公司。被冒名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中登记为股东,但不能认定为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并以他人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补足出资责任或者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在假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者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者构成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先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凭刑事判决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处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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